标题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县住宅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12-00269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2-03-30 16:13:52 成文日期 2012-03-3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发〔2012〕10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备案号 ZHDR—2012—0020001

  ZHDR—2012—0020001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县住宅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办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县住宅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沾化县住宅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山东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四表”是指在住宅建设中安装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质监、住建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和验收,并把“民用四表”检定合格证书作为监督和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县质监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域内的“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工作。
  第五条 建设安装单位负责申请“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
  第六条 住宅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有承包合同的,要明确“民用四表”安装前的首次强制检定责任,由责任方向质监部门提出首次强制检定申请。
  第七条 “民用四表”由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单位自行安装的,应向质监部门提出首次强制检定申请。
  第三章 检定程序
  第八条 质监部门对“民用四表”不得实施免检。“民用四表”在使用安装前应由质监部门进行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第九条 “民用四表”在安装使用前,由安装单位根据设计“民用四表”的数量,向质监部门提出首次检定申请,领取《新安装“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条 质监部门受理“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申请后,核实安装单位申报的“民用四表”数量,审查“民用四表”的《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对审查合格的“民用四表”按国家计量检定程序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并加贴受检标志。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对检定合格的“民用四表”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章 实施备案
  第十二条 “民用四表”的强制检定采取限期使用到期更换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民用四表”的具体使用期限为:
  一、标称口径为25mm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标称口径>25mm至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年,到期更换;
  二、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煤气表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到期更换;
  三、使用中的安装式电能表检定周期一般为五年,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电能表的结构和实际使用情况采用抽样和概率统计办法确定检定周期,但要报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四、热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后,负责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的责任方应向质监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用四表”首次强制检定费用依据《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5〕1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用四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使用安装的,由县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负责首次强制检定的责任方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沾政办发〔2012〕10号.doc沾政办发〔2012〕10号.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