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12-00272 发文机关 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4-27 16:13:52 成文日期 2012-04-2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发〔2012〕8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城乡规划与建设(含住房)
备案号 ZHDR—2012—0010001

ZHDR—2012—0010001

沾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沾化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沾化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和《滨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教育、卫生、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本县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区域,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鉴定、复核,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原则,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烈度鉴定)工作,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参照Ⅲ级(安评)工作内容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Ⅲ级工作收费标准的50%。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必须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建设审批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不予批准入园立项。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审批部门备案后,应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一)发改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待审核资料完备后方能审批。对于备案工程项目,备案资料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补办并将情况通报给地震局。对不要求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备案小项目,其报批备案资料中也应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资料。未包含的,应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补办。
  (二)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向工程建设单位告知须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对没有核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纸审查时,应审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否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没有审核意见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审查入园工业项目时,应告知项目业主单位须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核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未经核定的工业项目,不予批准入园。
  (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理,分类审核。对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对于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并同时将信息反馈到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对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的工程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应监督其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规范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馆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县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不属于本县审批而在本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和专项审查。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抗震加固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农村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乡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乡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九条 乡村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第二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沾政发〔201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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