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12-00273 发文机关 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6-14 16:13:52 成文日期 2012-06-1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发〔2012〕13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财政
备案号 ZHDR—2012—0010002

ZHDR—2012—0010002



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发〔201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沾化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专利权人,且申请地为沾化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由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五条 县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2000元并资助前5年的年费,每年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单位、个人每件分别资助5000元、3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沾化县境内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第八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沾化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证书;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及相关交费凭证。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第九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
  第十条 县政府对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数额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奖励,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县知识产权局,县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与拨付工作细则》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由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申请人所获得的资助、奖励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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