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12-00249 发文机关 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9-20 16:13:52 成文日期 2012-09-20 00:00:0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字〔2012〕78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备案号 ZHDR—2012—0010004

ZHDR—2012—0010004

沾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字〔2012〕78号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沾化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沾化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1〕91号)、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财建〔2011〕54号)等要求,县财政设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用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奖励或补助。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单位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由县财政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二章 改造类型


  第五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基本类型分为:
  (一)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二)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针对不同建筑,具体改造类型可为上述基本类型的“(一)+(二)”或“(一)+(二)+(三)”组合。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一)+(二)”类型改造项目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或补助;对“(一)+(二)+(三)”类型改造项目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或补助。
  第七条 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通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方可获得奖励资金,未通过节能改造验收的不能获得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用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二)”或“(一)+(二)+(三)”组合的改造。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改造单位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0日。


沾政字〔2012〕78号.doc

沾政字〔2012〕7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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