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13-01712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06-01 16:13:48 成文日期 2013-06-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发〔2013〕26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备案号 ZHDR-2013-0020003

ZHDR-2013-0020003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沾政办发〔201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沾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日


沾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六)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转包费或租金等,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受保护。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八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代耕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九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十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第十一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十三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四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五条 承包方既可以依法采取直接流转的方法,也可以依法采取委托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或中介组织的方法流转土地。
  委托流转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方法决定流转承包方的承包土地。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人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四)需发包方同意的,发包方已经同意;
  (五)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和期限等协商一致;
  (六)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承包方以转包、互换、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达成流转初步意向后,按以下程序签订合同和备案:
  (一)双方协商。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转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审查。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方提供流转双方的有效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提出对流转双方情况进行审查的申请(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转包、互换或土地入股的不审查);
  (三)签订合同。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符合流转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指导签订使用规范的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不得强迫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四)备案。合同订立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各持一份,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委托流转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双方自主协商并达成流转意向后,应提供合作社章程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办理流转备案。
  第十九条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发包方同意流转的,按程序办理备案时,需提供家庭共有人签署的同意转让证明和转让申请书。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再流转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免费提供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工商局监制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和土地用途;
  5.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8.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在不超出原承包剩余期限内,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定期搜集、整理土地流转信息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达成初步流转意向的,应当协助流转双方按程序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的,应当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窗口,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制度,利用电子显示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农村土地承包供求信息。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原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受包人或受让人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属法人的,在进行资质审查的同时进行项目审查;
  (三)是否经发包方同意或备案;
  (四)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后,应按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审查规定予以审查或报请上级协同审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应指导流转双方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流转当事人要求备案的,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经营权流转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四)需留存的其他材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上级主管部门有备案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按规定分级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在审查、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约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的指导和检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咨询和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和鉴证,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和交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土地流转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发包方(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和汇总上报,受理并协助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备案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按程序备案后,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变更或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三十八条 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户。
  第四十条 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代耕。指承包方因生产经营能力或有稳定的非农收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地经营权等原因暂时将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经营。代耕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变。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包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的,村委会为发包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小组为发包方;农村土地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它部门,其委托村委会代为发包的,村委会为发包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有效期一年。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