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15-0010004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沾化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有效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2〕15号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办公设施、执法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奖励激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和联合执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人员、经费、执法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具体安排标准为每年150万元,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逐年增加,不足部分可另行追加。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年度预算的编报、执行以及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和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证。
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批复下达资金支出计划以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参与项目审查和管理,对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实行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专账核算制度,滚动使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区政府对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投入。具体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人员、经费、执法车辆和装备等;
(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
(三)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
(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技术改造;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
(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和事故调查;
(八)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九)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十)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核拨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条件,并按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八条 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或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项目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和批复下达资金,其中,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由区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区财政部门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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