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15-03575 发文机关 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6-11 16:12:39 成文日期 2015-06-1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发〔2015〕5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备案号 ZHDR-2015-0010003

ZHDR-2015-0010003


沾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沾化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5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沾化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滨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上级政府下放本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进行统一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是《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维护和日常信息化管理工作。《目录》应当在区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第六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审批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和内容。
  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第七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下放或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其他调整,经区政府同意后,由目录管理机构及时调整《目录》。目录管理机构要将《目录》及相关信息报上一级目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目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本区实施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调整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七)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八)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九)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十)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目录管理机构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目录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
  第九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和调整等相关信息,并与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实现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实施、公开和监督同步进行。
  第十条 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向上级提出清理意见建议。需要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监察部门、目录管理机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目录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于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纠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区政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目录》,并接受目录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4日。


 


沾政发〔2015〕5号.doc沾政发〔201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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