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18-0020001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沾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沾化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和《沾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沾政办字〔20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沾化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沾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2017年12月25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小、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办)、园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和有效运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区、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经信、教育、民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海洋渔业、商务、广电、文体新、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环保、体育、城管执法、人防、油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业发展、农机、旅游、供销、市场监管、气象、烟草、邮政、银监等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和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经查实的事故隐患举报,要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积极开展隐患排查、举报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车间(工区)、班组是具体责任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排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并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班组应当每天排查一次,车间(工区)每周排查一次,厂(公司)每月排查一次,集团(控股)公司每季度组织排查一次。车间(工区)、厂(公司)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明确责任人,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集团(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至少每两个月组织参加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由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参与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聘请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查隐患制度。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使用与储存、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高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的,每年至少两次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每季度至少一次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及以下企业,每两个月至少一次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两次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区、乡镇(办)、园区与科研院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签订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隐患排查协议,定期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实现隐患排查职业化和专业化。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危害分析辨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危害、危险性辨识,分类建立台账,并及时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对辨识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评估与分析、紧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检验监测、咨询服务定期回访制度。每年至少对服务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检查,对回访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对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成事故隐患单位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本级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每季度至少对监管和管理行业领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督查;对未列入重点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限期整改。
(二)对于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三)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15日内,应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机构人员职责分工、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台账,明确监控责任。并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影响范围内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治理工作组,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区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按照《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发生自然灾害时,立即停产撤人,并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管辖权限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整改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责令相关车间、班组停产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或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政府或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10日内,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同级政府及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现场处置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政府和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按《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将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乡镇(办)、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每月3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上个月本辖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乡镇(办)、园区应当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化技术的资金投入,每年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公共设施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二十六条 区、各乡镇(办)、园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促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履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办)、园区、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项目限制审批、提高保险浮动费率、停止或延缓授信、媒体曝光监督、记录违法行为信息库等制约措施,并向社会公告、通报相关部门:
(一)因事故隐患未整改,导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6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
(三)对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违章行为,出现2次(或1次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未聘请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查隐患,或主要负责人一年内未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四)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六)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未经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办)、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4日。
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委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会对在全区危险性较大、整改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整改,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各乡镇(办)、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被督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本办法所称整改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单位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区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来源主要是:
(一)上级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区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及办公室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乡镇(办)、园区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区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各乡镇(办)、园区报请区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 各乡镇(办)、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申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隐患书面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方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方案应明确隐患情况、整改单位、整改时限等整改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等督办工作要求。其中,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须报经区安委会批准。
第八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督促整改单位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在收到《安全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督促整改单位积极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被督办单位分管领导每年督查不少于2次,被督办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整改单位应当按照督办要求认真整改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达到整改要求的,向被督办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被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具有相关中级以上职称的安全生产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督办要求的,提请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并附验收报告、整改单位申请报告。
区安委会办公室收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整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经核查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销号文件,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档案备查。核查不合格的,纳入下一批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被督办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的,应当填写《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委会批准;区安委会批准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审批意见书》及时送达被督办单位。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期完成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的或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整改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被督办单位的督办工作应当形成记录,并建立督办工作台账,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 将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区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经2次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对被督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核查意见书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审批意见书
附件1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签发人:
:
经检查,你乡镇(办)、园区(行业)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沾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经研究,决定对你乡镇(办)、园区(行业)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挂牌督办, 望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单位备案。方案至少明确隐患情况、整改单位、整改时限等整改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等督办工作要求,并附整改单位制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定期向我单位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具体报告时间为 。
3、于 年 月 日前,将该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并向我单位提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申请书》。确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
4、整改期间应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切实防止事故发生。
区安委会办公室(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被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区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办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核查申请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安委会办公室 年 月 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NO: )要求,我乡镇(办)、园区(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验收。
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主要负责人(签字):
被督办单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区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办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核查意见书
签发人:
:
根据你单位年月日向我单位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申请书》(NO: ),经审查,意见如下:
(实例1)你乡镇(办)、园区(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验收合格。
(实例2)你乡镇(办)、园区(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验收不合格。你单位 。
区安委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被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区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办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
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名称 | |||
所在区域 | 区乡镇(办)、园区 | ||
被督办单位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 |||
申请延期 理由及期限 | |||
防控措施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
注:1、本表不足以填写的可另加附页。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区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办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5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审批意见书
签发人:
:
你单位年月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延期申请表》(NO: )收悉,经研究决定:
(示例1)同意延期整改,整改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整改期间你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防控,防止事故发生。
(示例2)不同意延期整改,请你单位务必在 年 月 日前将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
区安委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被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区安委会办公室、被督办单位各执一份。
沾化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区级“黑名单”:
(一)被纳入国家、省级、市级“黑名单”管理的;
(二)《沾化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较大涉险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经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撤出作业人员及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等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六)无证、证照不全、借用他人资质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3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为1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设立时间、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相关行政许可证书信息、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各乡镇(办)、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当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区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暂行规定》明确的由市安监局管理“黑名单”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安监局报送。
(四)信息公布。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当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中国沾化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办)、园区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区,或跨区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区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市安监局,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当地乡镇(办)、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区、乡镇(办)、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区级相关部门每半年、乡镇(办)、园区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当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区、各乡镇(办)、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区、各乡镇(办)、园区应当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乡镇(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4日。
附件:1. 沾化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 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
沾化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
因你单位存在 ,《根据沾化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逾期视为无意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注: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2
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类 别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安全许可证号 |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 ||
其他信息 | |||
纳入 安全生产 “黑名单” 原因 | (可另附页) | ||
提交 单位 意见 | 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3
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类 别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安全许可证号 |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 ||
纳入“黑 名单”管理 基本情况 | 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 ||
生产经营单位 整改情况 | |||
提交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提交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安委会办公室。
沾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沾化区人民政府或沾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与乡镇(办)、园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办)、园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本辖区或行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60日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区级(含)以上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市、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约谈一般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约谈前,应在5个工作日前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时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对其他约谈情形,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
第五条 需要约乡镇(办)、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省驻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需要约谈乡镇(办)、园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约谈主要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陈述,包括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各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等。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对隐患单位的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增强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第七条 根据约谈情况对被约谈对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以上建议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合并提出。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并在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乡镇(办)、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因约谈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乡镇(办)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签发人: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 谈 时 间 | 约谈地点 | ||
具 体 事 项 | |||
沾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加盖沾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被约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办)、园区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留存一联。
附件2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
约谈主持人 | 记 录 人 | ||
约谈参加人 | |||
约 谈 时 间 | 约谈地点 | ||
约 谈 记 录 | |||
沾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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