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19-0140001
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沾住建字〔2019〕187号
行政各股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辖区内各工程建设单位:
现将《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12月9日
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城乡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滨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滨州市沾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局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下列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档案必须按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移交到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一)工业建筑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
(四)城市人防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工程档案的验收执行建设部发布的整理规范及相关标准,做到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在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定期到工地现场对工程档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认为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二)工程档案资料,已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工程档案是否已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工程档案的相关规定;
(四)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五)文件的形成、来源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六)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验收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后,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书》,提请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四)工程档案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本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主持。
(五)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六)经验收,工程档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档案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后依照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向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移交的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补充。
第十七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或移交档案不完整经责令限期补充后未按照本规定移交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反馈工程档案管理信息,提供必要的宣传、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对接收进馆的工程档案,依法安全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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