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19-00488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5-29 08:39:30 成文日期 2019-05-29 08:39:2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字〔2019〕37号
效力状态 失效 主题分类 银行
备案号 ZHDR-2019-0020002

ZHDR-2019-0020002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沾政办字〔2019〕37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驻沾金融机构:   

《沾化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沾化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沾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各银行机构。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对各银行机构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为:

1、新增贷款项(基本分20分):考核全年表内信贷增加额。以全区银行机构考核年度前三年贷款平均增加额为基数,当年实际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呆账贷款核销和资产剥离等因素)达到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多增加1000万元加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未达到平均水平的,以零为基数,每新增1000万元得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当年贷款净下降的不得分。

2、实体经济贷款投入项(基本分20分):考核全年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实体经济贷款:本外币贷款减去个人类贷款。

规模项:以全区年末实体经济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多增加1000万元加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未达到平均水平的,每2亿元余额得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增幅项:以全区实体经济贷款增幅为基数,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未达到平均水平的,以零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当年实体经济贷款负增长的不得分。

得分=规模项得分×50%+增幅项得分×50%

3、贷款规模项(基本分15分):考核全年信贷投入规模。以当年贷款余额与区内各银行机构贷款余额占比为基数,占比排名第1的得基本分15分;在此基础上,占比较第1名每少1个百分点减1分,较去年占比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贷款增幅项(基本分10分):考核当年信贷增长率。达到全区当年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基本分10分,每多增5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未达平均水平的,以零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得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当年贷款负增长的不得分。

5、存贷比项(基本分10分):考核全年贷款占存款的比重。以全年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及全年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为计分依据。

得分=﹝(新增贷款额/新增存款额)×60%+(年末贷款余额/年末存款余额)×40%﹞×10

6、不良贷款率项(基本分25分):考核当年不良贷款余额占本外币贷款的比重。不良贷款率低于4%的得基本分25分;超过4%的,但较上年下降的,以零为基数,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每降1个百分点加1分,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4%的,且较上年未下降的,得0分。

第四条  考核加减分事项

1、金融风险处置项。签订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议后,不履行承诺或义务的,每次减5分。

2、政府工作参与项。政府转贷资金使用低于2个工作日的,每次加1分,最高加5分;转贷续贷超过7个工作日的,每次减2分,最高减10分;交办工作超时完成的,每次减2分;参加政府部门会议,无故缺会代会的,每次减2分。

3、服务创业创新项。当年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税银合作信用贷款、“两权”抵押贷款、扶贫贷款等创业创新贷款,或开展无还本续贷等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的,根据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给予不超过10分的加分。

4、金融创新项。成立特色支行、开展投贷联动、引入融资租赁的,每开展一项加10分。

5、地方贡献度项。将改征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税收缴入沾化国库的,加5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成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五条  有关说明。

1、考核内容中的数据以区人行、银监办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税收缴纳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基础考核项最低分为0分。

3、存贷比考核项中,新增存款额和新增贷款额中若有一项为负,增量存贷比一项即为0分;增量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4、年内新设立的银行机构不参与考核。

第六条  如有下列情形将取消考核奖励资格: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2、违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处置方案,擅自收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政府转贷资金三个月以上或造成损失的。

4、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

5、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牵头人行等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测算结果报区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成绩,纳入科学发展考核,对考核前4名的银行通过给予经费补助和增加财政性存款的方式予以奖励,对考核成绩靠后的银行相应调减财政性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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