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20-0020002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沾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税收协同职能作用,形成税收联合监管合力,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和建筑业协税护税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滨州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房地产交易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组织保障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治的原则,区政府成立沾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大数据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部门)和人员开展行业信息采集、传递以及税收控管工作,共同加强全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建立沾化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工作统筹、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督办、通报和考核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督导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
第六条 财税部门在大数据中心的指导下,在沾化“智慧城市”模块下开发“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平台把各成员单位推送的涉税信息做好信息整合、综合分析和风险应对工作,为房地产和建筑业提供全过程税收辅导,强化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全区房地产和建筑业涉税信息实行电子数据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加强对共享涉税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沾化区税收协同共治实施办法》确定的项目和内容,通过“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税务部门对不依法缴纳税费和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信息,要及时向成员单位推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和“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科学分析和综合利用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源户籍、报验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风险应对等信息,强化征管互助,形成管理合力。
第四章 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在办理重点项目审批、核准、立项或备案后,及时将立项或备案信息上传到“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项目《立项批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及时将信息上传到“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在为区外建筑企业承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告知其及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到税务部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在对房地产和建筑业进行监管服务时,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我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为公路、铁路项目办理迁占、服务施工企业时,及时将路基用土量、施工企业信息上传“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平台”;及时通知区外道路施工企业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到税务部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公路和铁路施工企业的税收协同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从源头上严格控管农用地转用和不动产交易环节税收。
(一)耕地占用环节税收控管
用地人占用耕地的,区自然资源局在通知用地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告知用地人在收到区自然资源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无法确定建设用地人的,以申请人为纳税人);区自然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否则不予发放。
(二)不动产交易环节税收控管
1.新建商品房(即一手房)销售。区自然资源部门凭受让人提交的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存量房(即二手房)转让。区自然资源部门依受让人提交的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3.土地出让或转让。区自然资源部门依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不动产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受让人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收储。区自然资源部门收储存量建设用地,在向被收储单位或个人支付收储款项时,凭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该宗土地收储(或征用)缴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后方可付清土地款;城区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区政府的,由收储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5.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对税务部门推送的税法遵从度差、不依法缴纳税费企业以及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全区涉及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组织,要完善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流程,试行工程竣工验收清税协作机制,在查验施工单位持有增值税发票和在我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后支付款项,并留存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将随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源户籍管理,并开展实地巡查,摸清税源项目分布,掌握施工或开发进度,跟进税收辅导,督促纳税遵从;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清算,企业全面结清各应缴税费后,才能出具《清税证明》(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除外)。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区政府将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提供涉税信息和落实税收控管措施情况等;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做好涉税信息报送和落实税收控管措施情况台账,并实行综合评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加强对各乡镇(办)、工业园区的协税护税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对工作积极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记功嘉奖;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控管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涉税单位和个人,由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政府约谈通报、挂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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