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447/2021-07824 发文机关 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1-10-11 00:00:00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沾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二、起草背景

沾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等文件标准予以征收,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面还存在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引发矛盾纠纷,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亟需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约束和规范。

三、起草依据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滨财综〔2017〕26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综〔2017〕35号)、山东省建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颁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3]1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6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四、起草过程

2021年4月6日,滨州市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区政府就《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争取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了沟通反馈,修改后形成了本通知。

五、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规范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管理、征收程序、部门职责、减免政策、其他事宜等内容。

一是明确和规范了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范围:凡在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及建制镇、集镇(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内(含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区部分)每平方米160元,其中:综合配套费80元;专项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50元、供(燃)气15元;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小城镇部分)商业用房每平方米50元,住宅及其他房屋每平方米30元,其中90%返还乡镇,10%由区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征收程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配套费),征收单位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核确定缴费面积及金额,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到代收单位办理缴费。

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专营单位负责专项配套费的征收。各乡镇(办)、工业园区以及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减免政策。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有明文规定减免的情形,征收单位审定;对不确定减免事项,征收单位发起会商,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说明

(一)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二)在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部分)仍按原征收标准原渠道缴纳,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部分)的建设项目,按新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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