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21-02002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03 02:57:39 成文日期 2021-09-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字〔2021〕49号
效力状态 废止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备案号 ZHDR-2021-0020002

ZHDR-2021-0020002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沾政办字〔202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沾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取消于法无据的内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保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切实满足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

(二)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三)坚持服务社会、保障消费的原则。要强化服务意识,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利;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到质优价实的卷烟,满足社会卷烟消费需求。

(四)坚持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保护和照顾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二章  零售点设定条件和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金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经营场所条件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2.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相独立,对外公开方便行政执法机关对其管理服务和监督,表现为专门进出、相对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或存在类似情形;

3.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且使用权不少于一年;

4.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快餐、饭店、宾馆等服务类需达到一定的规模,快餐、饭店需达到15个以上包间或者大厅30桌以上规模;宾馆、KTV应具有一定规模,房间在50个以上,网吧散座不少于100个。

(三)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辖区零售点以道路、铁路、河流、村庄等为界线确定区域,布局标准具体如下:

(一)网格化管理

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将沾化区辖区按城区市场、乡镇市场和农村市场三个类型划分为31个片区。其中,城区市场划分为8个片区,镇区市场划分为9个片区,农村市场划分为14个片区(每个片区为一个网格,以此为基础确定零售点布局)。

(二)网格内零售点布局标准

网格内零售点采取分等级、分色块、可视化适时预警提示模式。网格划分时要在相应的表格内列明现有零售户数、规划零售户数、剩余指标。应当根据网格内规划零售户数和剩余指标情况适时对外发布本辖区各网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1.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90%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绿色等级提示;

2.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90%以上(含本数)但未达到100%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黄色等级提示;

3.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10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红色等级提示。

应当根据本辖区各网格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申办预警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间距控制。根据划分的三级网格,量化分析网格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相关的因素,测算设定网格内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所称间距/距离是指行人从一个建筑物到另一个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通行距离)。

(一)城区网格区在网格内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50米。

(二)乡镇网格区在网格内需明确规定网格内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80米。

(三)农村网格区在网格内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100米。

第九条  农村市场原则上以自然村为一个网格,通过政府规划将多个自然村进行整合的,以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网格,农村网格主要以人口控制为主,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5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加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情形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网格化布局标准限制:

(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综合性商贸城内,经营户50户以下的,可设置1-2个零售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2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五)加油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规定,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由属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体包括:

1.经营化工化学、农药化肥、烟花鞭炮、燃油燃气、五金材料、机械修理、建材装饰类、服装鞋帽类等的场所;

2.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政府确定的非法建筑、临时性建筑或待拆迁建筑。

(五)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其进出通道口200米范围以内区域。

(六)自动售货柜、机。

(七)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九)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四)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或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十五)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六)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十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八)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十九)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十)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加油站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同一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零售点布局标准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价,需要调整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超过”等所涉及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

(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三)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受理申请的材料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43-7325143。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日。2019年9月20日印发的《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沾烟专〔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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