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21-05342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30 17:05:49 成文日期 2021-09-3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字〔2021〕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通知
备案号 ZHDR-2021-0020003

ZHDR-2021-0020003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沾政办字〔202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32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滨财综〔2017〕26号)、《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财综〔2017〕35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及建制镇、集镇(乡镇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内(含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供水、供热、供(燃)气)和小城镇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区部分)每平方米160元,其中:综合配套费80元;专项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50元、供(燃)气15元;沾化区城区规划范围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小城镇部分)商业用房每平方米50元,住宅及其他房屋每平方米30元,其中90%返还乡镇,10%由区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二、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征收所需经费按年度征收预算额度1%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代收单位;其中,供水、供热、供气等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热、供气专营单位代为征收。

各乡镇(办)、工业园区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委员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

三、征收程序及部门职责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单位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核确定缴费面积及金额。

(三)采取城区集中供暖的建设项目,建筑物内不安装供暖配套设施的阁楼、储藏室、车库和附属设施等部位,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热、供(燃)气的,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义务,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办理缴费。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未依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部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对未按规定缴费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暂停办理后续一切项目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建设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热、供(燃)气等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热、供(燃)气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七)有关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减免政策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批准,可免缴综合配套费(小城镇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

(二)军事及其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三)广场、绿地、垃圾中转站、换热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建的附属用房建设项目;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五)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六)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七)涉及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项目,同级财政拨款部分;

(九)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十一)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

(十二)经区政府审批予以免缴的项目;

(十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免缴的项目。

对于有明确文件规定减免的,由征收单位审定;对于不确定事项,征收单位发起会商,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形成会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按照“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其他事宜

(一)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部分)仍按原征收标准原渠道缴纳,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且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或小城镇部分)的建设项目,按新征收标准执行。

(二)供水、供热、供(燃)气专营单位代为征收的专项配套费单独列账,专项用于城区专项配套建设,区财政、区住建、区自然资源、区城乡规划、区水务、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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