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22-0020001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发〔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我区自主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与保护,引导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促进知识产权产出“量质”双提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区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专利创造,主要针对国外授权专利的资助;
(二)专利运用,主要用于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项目资助;
(三)其他知识产权重大事项支出。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外授权专利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优先资助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授权专利。
(二)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经培育获得授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发明专利质押融资补助。对沾化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发明专利出质完成首次质押融资登记,并被国家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对于符合其他高价值发明专利条件的,按照每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予以奖励,且不高于专利产生费用的50%。
第六条 认定依据:
(一)申请国外授权专利资助的应已经取得国外专利证书;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为准;
(三)发明专利质押融资补助项目,应以其发明专利完成首次质押融资登记为准;
(四)项目应当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区财政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及奖励为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个人。
第九条 本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知识产权资金预算编制、总体预算绩效管理和拨付资金等。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沾政发〔2017〕2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滨州市沾化区专利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