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23-0020001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沾政办字〔2023〕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沾化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上限的,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
第九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的综合布局模式,辖区零售点布局标准具体如下:
(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二)城镇零售点以河流、道路等明确的客观隔离物为边界,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划分市场单元,还应同时符合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要求,同一地址(同一栋楼,含向上、向下延伸的空间内)只允许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自然村、行政村市场单元原则上以自然村为一个市场单元,通过政府规划将多个自然村进行整合的,以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市场单元,农村市场单元主要以人口控制为主,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5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500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四)对市场单元内新建小区,按照小区每3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五)对市场单元外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道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按照所属村落(社区、小区)执行;
(六)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综合性商贸城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不少于50户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经营户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一条 残疾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本地实际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为有效期为一年的零售点1个;
(四)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每个场所可设1—2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八)快餐、饭店、宾馆等服务类业态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快餐、饭店、茶室、棋牌室、酒吧等需达到15个以上包间或者大厅30桌以上规模;宾馆、KTV等需达到50个以上房间规模);
(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十)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三)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祭祀用品、家纺针织、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六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表现为专门进出、相对独立空间;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九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每年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2021年10月4日施行的《滨州市沾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沾政办字〔202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