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DR-2024-0020001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沾化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
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沾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沾化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给你们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化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探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时,对涉案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实现行政执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的目标。
第三条 经济影响评估要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注重依法履职与服务发展并重,应对措施于法有据、合法合规,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经济影响评估的监督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经济影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具体的经济影响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五条 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
(一)合法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拟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的财物是否为涉案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二)合理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充分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等。
(三)可行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案人员在企业任职及岗位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存在重大矛盾风险隐患。是否会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项目搁浅和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
(四)可控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评估行政执法是否会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影响,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是否会引发社会舆论,是否充分考虑涉事群体利益,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可能影响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五)涉及教育、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乡村振兴等民生项目的;
(六)涉及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就业人数较多的;
(七)国家和省级战略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的;
(八)涉及众多群体的;
(九)涉及重大矛盾风险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案件线索等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后,应当对行政执法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第八条 对企业实施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调查或检查的对象、时间、地点、频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降低调查或检查对企业的负面经济影响,充分保护企业的知情、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在保障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评估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涉许可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
第十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罚轻罚的规定。加强个案分析,转变机械化、公式化执法方式。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两书同达”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一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因行政处罚造成失信行为的信息信用修复程序,帮助企业减少因行政处罚带来的“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要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避免因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重点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一)对企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因案施策,减少行政强制执行对企业的影响。
(二)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影响评估领导小组和经济影响评估专业人才库,经济影响评估人员一般由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组成。优化经济影响评估领导体系,确定经济影响评估事项联系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障经济影响评估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评估建议。对于应当进行评估的,评估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人员、内容、方法、时限。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分类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后,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参与经济影响评估人员与评估企业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评估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确需公布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畴,对于应当进行评估没有评估或评估不负责任,流于形式,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经济影响评估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