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关于对《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的通告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关于对《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
(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科学谋划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主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5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联系人:李英杰
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五路268号
邮编:256800
电子邮箱:zhhbjdqg@163.com
联系电话:0543-7323563
互联网平台:http://www.zhanhua.gov.cn/art/2024/11/25/art_315633_8069.html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2024年11月25日
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4〕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本方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起草了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沾化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
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预案管理、应急演练、责任追究、附则十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滨州市沾化区供电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机构职责
区应急工作组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区应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预警预报组、督导检查组。
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负责落实区应急工作组决定;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区预警预报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等。
预警预报组由沾化区气象局、沾化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并及时报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区应急工作组。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监测。沾化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沾化区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共享信息资源,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预报。沾化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会同沾化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四)预警发布
按照上级指令,区应急工作组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请区应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批准签发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工作组组长签发,橙色、黄色预警由区应急工作组副组长签发。
应急预警的启动由区应急工作组发布,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并报送到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预警通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发布的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等级预警,统一采取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应急预警的解除由区应急工作组发布,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须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启动后,区应急工作组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区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应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区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区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其他减排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应急工作组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信息联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和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区应急工作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原则上每年采暖季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 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的通知》(沾政办字〔2023〕4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区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4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4〕119号)。2024年12月,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滨政办字〔2024〕42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内容进行了调整,要求县区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为落实上级要求,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修订起草了《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
三、修订目的
通过修订《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应新形势下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要求,健全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要举措
《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对现有应急体系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在延续上一版预案十个部分的架构基础上,更新了应急预案编制依据,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了区域预警级别及响应机制,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规定了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并压实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力求预报预警更加科学、应急启动更加规范、联动范围更加聚焦、相关措施更加精准高效。
五、文件特色
本《预案》参照《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制定,与《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的区别在于,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沾化区行政区域内,明确了各乡镇政府的主体责任,职责划分更加精细。
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联系人:李英杰
联系电话:0543-7323563
现场咨询方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五路268号
意见征集结果
2024年11月25日到1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对《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座谈会、代表列席等,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研究形成最终稿,于12月31日正式出台《沾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版)》(http://www.zhanhua.gov.cn/art/2024/12/31/art_332321_10418219.html?xxgkhide=1)。
一、意见收集情况
网上征集意见0条,通过召开座谈会、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征集意见0条,共0条。采纳0条,不予采纳0条。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征集已结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