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关于对《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集的通告
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关于对《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
进行意见征集的通告
为保护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以下简称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
联系人:马鸣川
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619号
邮编:256800
电子邮箱:zhqqxj@bz.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43-7321357
互联网平台:http://www.zhanhua.gov.cn//dczj/dczj/idea/topic_20151.html
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
2025年6月24日
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规划目的
为保护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以下简称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
第二节 指导思想
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节 编制原则
1.协调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并以专项规划形式纳入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因地制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并根据气象站周边现状条件,确定保护范围、标准和重点。
3.经济合理。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既满足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工作环境需要,又满足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需要。
第四节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GB31221-2014);
6.《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17号令);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9.《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第35号令);
10.《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气发〔2020〕50号);
11.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12.《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1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14.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滨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各类相关规划。
第五节 规划范围和期限
1.规划范围。本规划所界定的范围结合由《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共同确定,具体以气象站(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1000米为半径划定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按照遮挡仰角进行高度控制。
2.规划期限。依据《滨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本次规划年限为2021—2035年,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远期为2035年。
第六节 主要任务
1.根据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与上位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第一节 上位规划的规划格局
沾化城区构建“一带三轴三区”的用地布局结构
“一带”:徒骇河蓝绿交织生态文明带。
“三轴”:依托富国路、银河四路、中心路建设形成3条空间发展轴线。
“三区”:新城片区、老城片区、开发区片区。
气象站位于沾化城区城镇开发边界附近,对后期城镇建设影响较小。
第二节 站址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按照《滨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气象站周边土地规划地类情况为:东侧新增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减少工业用地,优化为住宅和商业混合用地;南侧商业服务业用地集中,但配套公用设施用地和防护绿地缓冲干扰;西侧增加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降低城镇住宅开发强度;北侧规划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公共服务设施,需注意建筑高度控制。规划中优化用地布局,并且明确防护绿地布局,有助于隔离潜在干扰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无法避免影响探测环境的,应事先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位于气象站外1000米范围内的气象探测环境进行保护。主要包括:
1.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3.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禁止在气象站四周设置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5.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
6.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7.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气象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标准要求。根据气象站距离以及方位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1.保护范围
气象站本体界线:经度118°08′13″E,纬度37°41′36″N,本体为25米×28米范围。
气象站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距离1000米为核心保护区,即障碍物控制区。
2.保护期限
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3.周围环境
(1)气象站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气象站最多风向的上风方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气象站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气象站安全的活动。
第四节 对障碍物的控制
1.在气象站周围1000m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任一点高出气象站平面(海拔6.3米)的高度与距气象站围栏的距离比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气象站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
3.在日出(59.7°~120.3°)、日落(239.7°~300.3°)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经山东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五节 对影响源的限制
1.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气象站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0米。
2.铁路路基距气象站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00米。
3.公路路基距气象站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米。
4.人工建造的水体距气象站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00米。
第四章 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对控规的影响及对策
第一节 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对控规的影响
将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障碍物控制高度与控规的高度指标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在气象站障碍物1000米控制区范围内,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对《滨州市沾化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中的LC04-01街区、LC05-03街区、JK02-01街区、JK01-02街区的部分地块指标产生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障碍物控制高度低于控规的高度指标),由此产生的指标调整需求对控规实施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需要在城市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
第二节 对控规指标调整建议
对气象站障碍物1000米控制区范围内的控规指标调整共包括LC04-01街区的5个地块、LC05-03街区的1个地块、JK02-01街区的3个地块和JK01-02街区的3个地块,共12个地块。建议采用地块高度控制并补充地块内局部区域(虚线表示范围)高度控制的方法进行控制。
将地块控制高度调整至合理范围内,另外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同时做联动调整。具体指标调整情况为:1.控制高度调整,LC04-01-33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54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27米,LC04-01-37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54米应调整为限高27米,LC04-01-59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36米应调整为限高33米,LC04-01-60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27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18米,LC04-01-61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27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18米,LC05-03-08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36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27米,JK02-01-06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27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18米,JK02-01-17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36米调整为限高24米并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18米,JK02-01-26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36米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27米,JK01-02-02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24米调整为限高10米并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0米,JK01-02-03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24米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20米,JK01-02-04地块原控规设定的限高36米调整为限高15米并且补充虚线范围内限高0米。2.绿地率调整,LC04-01-33地块原控规设定的绿地率下限35调整至下限30,LC04-01-37地块原控规设定的绿地率下限35调整至下限30。3.建筑密度调整,LC04-01-33地块原控规设定的建筑密度上限20调整至上限30,LC04-01-37地块原控规设定的建筑密度上限20调整至上限30。4.容积率调整,LC04-01-37地块原控规设定的容积率区间1.6-2.0调整至区间1.0-1.5,JK01-02-02地块原控规设定的容积率下限1.0调整至上限1.0。以上调整导致12个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平均下降约10%~20%。(详见附件1)
第三节 规划对策
在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与控规指标调整的双重约束下,为提升空间利用效率、减少漩涡凹陷式布局并优化天际线,需通过以下策略进行优化。
1.分层梯度布局,塑造和谐天际线
对气象站障碍物1000米控制区范围内的控规指标调整共包括LC04-01街区的5个地块、LC05-03街区的1个地块和JK02-01街区的3个地块和JK01-02街区的3个地块,在空间上较为分散,在布局中打破均质化高度分布,形成由低到高的自然过渡,避免突兀凹陷,可以塑造优美天际线,与城市形成和谐的整体。
2.功能与形态联动,提升空间效率
(1)垂直复合开发
在容积率降低(如LC04-01-37地块从1.6-2.0降至1.0-1.5)的约束下,通过混合功能叠合(如商业+办公+居住)提高单栋建筑利用率,减少低效占地。
(2)紧凑组团布局
利用建筑密度上限提升(如LC04-01-33地块从20%提至30%),采用点板结合(塔楼+裙房)或围合式院落,集中开发留出连续绿地,避免零散低效用地。
3.动态平衡生态与开发
(1)绿廊渗透与立体绿化
针对绿地率下限下调(如LC04-01-33地块从35%降低至30%),通过生态廊道串联地块内部与周边绿地,并利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墙补偿平面绿化损失,维持生态功能。
(2)风道与视线通廊预留
在建筑群中嵌入南北向通风廊道,并控制主要道路等视线通廊,避免封闭式布局影响微气候与景观连续性。
4.形态精细化设计
(1)退台与收分处理
高层建筑顶部采用退台或渐缩造型,减少体量压迫感;低层建筑通过坡屋顶、横向线条强化尺度亲和力。
(2)界面节奏控制
沿街建筑通过韵律性开阖(如高低搭配、虚实对比)形成动态界面,避免单调“围墙式”布局。
5.弹性预留与分期开发
在控规中划定“留白地块”,根据气象站保护要求变化或市场需求,动态调整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组合。
通过以上策略,可以提升空间效率10%~20%,同时塑造层次丰富、生态友好的城市天际线。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一节 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二节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且必须对新站站址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并在新站站址开展与原站站址同步对比气象观测满一年后,建设项目方可施工。气象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6.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
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三节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四节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迁移气象站的。
2.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附则
第一节 规划实施措施
本规划由文本、附图和编制说明组成。规划文本和附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应当征求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意见,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说明
本规划由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组织编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三节 相关术语解释
国家基本气象站:是根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所设置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大多担负区域或国家气象信息交换任务,是国家天气气候站网中的主体。
气象探测环境: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障碍物:气象站以外高于气象站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植物等物体。
影响源: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主要包括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
遮挡仰角:从气象站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日出方向:所在地夏至日的日出方位和冬至日的日出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日落方向:所在地夏至日的日没方位和冬至日的日没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附件1:附表
附件2:附图
《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编制背景
当前,气象数据作为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基础,其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随着沾化城区“一带三轴三区”空间布局的推进,城镇开发边界不断拓展,气象站周边用地性质逐步优化调整,工业、住宅、商业等建设活动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潜在干扰风险加剧。在此背景下,为破解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协同难题,筑牢气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亟需出台专项规划对气象探测环境进行刚性保护,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动态平衡。
二、编制依据
本规划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根本遵循,严格对接上位空间规划要求,形成多层级、全方位的决策依据体系。在国家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核心法律,以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等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保护的法定要求和技术底线;在地方层面,紧密衔接《滨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省市相关规划和规章,确保规划与地方发展布局相协调,同时吸纳气象站站址现状、周边用地规划等实地调研数据,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出台目的
核心目的是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的规划管控,构建气象探测环境长效保护机制。一方面,确保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气象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区域气象防灾减灾、气候变化应对提供可靠的科学支撑;另一方面,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明确建设活动的约束边界,避免开发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同时通过科学的空间优化策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实现“保障气象探测功能、服务地方发展、维护民生安全”的多重目标统一。
四、主要内容
1.划定刚性保护范围,明确分级管控标准。以气象站围栏边缘为中心、1000米为半径划定核心保护区,明确站址30年稳定不变的要求,对核心保护区内障碍物高度、影响源距离等设定量化控制指标,如建筑物高度与距围栏距离比小于1/10、垃圾场等影响源距围栏最小距离大于500米等。
2.优化控规指标联动调整,平衡保护与开发。针对12个受影响地块,提出“高度控制+局部区域细化管控”的调整方案,同步联动优化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指标,并通过分层梯度布局、垂直复合开发、紧凑组团布局等策略,提升空间利用效率,塑造和谐天际线。
3.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审批职责,要求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气象主管部门同意,形成“审批联动、监管协同”的管理格局。
4.完善保障与处罚机制。细化规划实施的刚性要求,明确气象站迁移的严格审批程序和费用承担主体,列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并设定对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追责条款,强化规划执行力。
五、与上级文件的差异
1.聚焦地方实际,实现上位要求本地化落地。本规划结合沾化城区“一带三轴三区”的布局特点和气象站周边用地规划实际,将抽象的保护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地块管控指标,如针对不同街区地块制定差异化的限高调整方案,使保护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2.强化空间规划协同,破解实操层面矛盾。相较于上级文件对“规划衔接”的原则性要求,本规划重点开展气象探测保护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叠加分析,直面地块指标冲突问题,提出“指标联动调整+空间优化策略”的组合解决方案,填补了上级文件在城乡规划与气象保护衔接实操层面的空白。
3.细化管理流程,压实部门责任。上级文件明确了部门协同的总体要求,本规划进一步细化了各部门的具体审批流程和职责边界,明确了规划变更的征求意见主体和审批权限,构建了从项目审批、建设监管到违规处罚的全流程管理链条,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联系人:马鸣川
联系电话:0543-7321357
联系地址:沾化区富国路619号
意见征集结果
2025年6月24日到7月25日,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关于对《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座谈会、代表列席等,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研究形成最终稿,于7月29日正式出台《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沾化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的通知》(http://www.zhanhua.gov.cn/art/2025/7/29/art_332321_10430632.html?xxgkhide=1)。
一、意见收集情况
网上征集意见0条,通过召开座谈会、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征集意见0条,共0条。采纳0条,不予采纳0条。
滨州市沾化区气象局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