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沾政发〔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建设等活动的单位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为公益性渔港,位于沾化区滨海镇西北部套尔河下游东岸,滨州港大堡码头以南,沾化盐场以北,其地理坐标为:北纬38°05′7.44″,东经118°02′45.89″。渔港周边交通便捷。港区距沾化城区50公里,至济南空港约190公里;水路至黄骅港约20海里,至天津新港约130海里,至烟台港227海里,至东风港约2海里,至富国港约20海里。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属温带东南亚季风大陆性气候,具有气候适宜、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无霜期长等气候特点。本区域风向对天气的影响显著,具有“北风寒,南风暖,东风潮,西风干”的特征。潮汐类型为不正规半日潮,平均高潮间隙5小时18分。
第五条 由水域和陆域两部分组成。现配套码头作业区、渔船停泊区、生活办公区、卸货区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加工区、交易区、科教休闲区、辅助设施区等,是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第六条 港区陆域南至南港池、北至大堡港、东至海天大道、西至顺岸码头后方,渔港陆域面积24.215万平方米。
沾化渔港陆域控制点坐标
L1: 38° 5' 15.276"N、118° 2' 40.277"E;
L2: 38° 5' 0.723"N、118° 2' 46.845"E;
L3: 38° 5' 0.913"N、118° 2' 48.592"E;
L4: 38° 5' 0.504"N、118° 2' 48.674"E;
L5: 38° 5' 1.141"N、118° 2' 54.406"E;
L6: 38° 4' 53.469"N、118° 2' 55.724"E;
L7: 38° 4' 52.770"N、118° 2' 50.121"E;
L8: 38° 4' 47.750"N、118° 2' 49.741"E;
L9: 38° 4' 49.140"N、118° 3' 1.051"E;
L10:38° 5' 20.550"N、118° 2' 54.911"E;
L11:38° 5' 20.130"N、118° 2' 38.481"E;
L12:38° 5' 18.770"N、118° 2' 38.462"E;
L13:38° 5' 18.972"N、118° 2' 40.715"E;
L14:38° 5' 18.597"N、118° 2' 40.776"E;
L15:38° 5' 16.331"N、118° 2' 41.060"E;
L16:38° 5' 15.511"N、118° 2' 41.010"E;
L17:38° 5' 15.276"N、118° 2' 40.277"E。
第七条 渔港港区水域面积13.8万平方米。其中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面积3.159万平方米,北港池水域面积3.3409万平方米,南港池水域面积3.8977万平方米。
沾化渔港水域(北港池)控制点坐标
S1:38° 5' 18.770"N、118° 2' 38.462"E;
S2:38° 5' 15.276"N、118° 2' 40.277"E;
S3:38° 5' 15.511"N、118° 2' 41.010"E;
S4:38° 5' 16.331"N、118° 2' 41.060"E;
S5:38° 5' 18.597"N、118° 2' 40.776"E;
S6:38° 5' 18.972"N、118° 2' 40.715"E;
S7:38° 5' 18.770"N、118° 2' 38.462"E。
沾化渔港水域(南港池)控制点坐标
S1:38° 5' 0.723"118°N、2' 46.845"E;
S2:38° 4' 52.770"118°N、2' 50.121"E;
S3:38° 4' 53.469"118°N、2' 55.724"E;
S4:38° 5' 1.141"118°N、2' 54.406"E;
S5:38° 5' 0.504"118°N、2' 48.674"E;
S6:38° 5' 0.913"118°N、2' 48.592"E;
S7:38° 5' 0.723"118°N、2' 46.845"E。
沾化渔港水域(港前)控制点坐标
S1:38° 5' 15.276"118°N、2' 40.277"E;
S2:38° 5' 14.300"118°N、2' 37.790"E;
S3:38° 4' 59.720"118°N、2' 44.460"E;
S4:38° 5' 0.723"118°N、2' 46.845"E;
S5:38° 5' 15.276"118°N、2' 40.277"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本港设有驻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务”)。
第九条 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临港产业园派出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在沾化一级渔港设有办公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条 目前沾化渔港航道为天然航道,航道底高程-6.3m,底宽110m,长9.8km,自现东风港起始至大堡港,总长约9.8千米。
第十一条 本港现有锚地2处,总面积为36.5474万平方米,锚地内水域较为平稳,满足渔船的抛锚避风需要。
(一)1#锚地
锚地面积18.1167万平方米,锚地泥面底高程为-4.4m;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
沾化渔港1#锚地控制点坐标
M1:38° 7′ 49.800″N、118° 2′ 45.200″E;
M2:38° 7′ 48.650″N、118° 2′ 37.120″E;
M3:38° 7′ 19.740″N、118° 2′ 43.730″E;
M4:38° 7′ 20.890″N、118° 2′ 51.810″E。
(二)2#锚地
锚地面积18.4307万平方米,锚地泥面底高程为-6.0m,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
沾化渔港2#锚地控制点坐标
M1:38° 10′ 3.730″N、118° 4′ 27.310″E;
M2:38° 10′ 4.950″N、118° 4′ 22.380″E;
M3:38° 9′ 16.070″N、118° 4′ 3.770″E;
M4:38° 9′ 15.060″N、118° 4′ 8.040″E。
第十二条 沾化渔港码头顺套尔河堤岸布置,码头线长度478m,共12个泊位。生产性泊位10个、公务泊位2个。1-2号为公务泊位;3号为补给泊位;4-5号为卸货泊位;6-7号为临时维修泊位;8-12号为停靠泊位。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三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四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须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五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
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六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七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沾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八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十九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五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服从渔港管理规定,听从港务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设立港务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行物业化管理,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服务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补给;
(四)加水加冰;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
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若增设经营服务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港经营单位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参照《山东省渔港安全管理规范》(DB37/T3160-2018)严格执行。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入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七条 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可驶入码头的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及河道滩地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沾化区城乡水务局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禁止未批先建。
若本港建设施工范围涉及公共通航水域或影响套尔河航道通航安全,施工单位应向滨州海事局提交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申请,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九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本港配备消防船1艘,停靠在北港池的南侧;消防栓15个,分别安装在顺岸码头、北港池南侧;灭火器50支,存放于渔港消防泵房内。
第四十一条 本港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二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本港配备生活污水收集桶12个、含油污水收集桶12个、垃圾桶10个分别放在顺岸码头及港池码头面及进港路南侧;建有污水处理厂1座、垃圾中转站1处;含油污处理设备1套。
第四十三条 港务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四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本港配备的便携式喷洒装置1套、吸油毡0.2吨、消油剂0.2吨、围油栏130米存放于港区防污染物资库房。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务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九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一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三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编制,沾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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