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25-04012 发文机关 沾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9-22 15:38:39 成文日期 2025-09-2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发〔2025〕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沾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沾政发〔20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5922

(此件公开发布)

 

 

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建设等活动的单位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为公益性渔港,位于沾化区滨海镇西北部套尔河下游东岸,滨州港大堡码头以南,沾化盐场以北,其地理坐标为:北纬38°05′7.44″,东经118°02′45.89″。渔港周边交通便捷。港区距沾化城50公里,至济南空港约190公里;水路至黄骅港约20海里,至天津新港约130海里,至烟台港227海里,至东风港约2海里,至富国港约20海里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属温带东南亚季风大陆性气候,具有气候适宜、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无霜期长等气候特点。本区域风向对天气的影响显著,具有“北风寒,南风暖,东风潮,西风干”的特征。潮汐类型为不正规半日潮,平均高潮间隙5小时18分。

第五条  由水域和陆域两部分组成。现配套码头作业区、渔船停泊区、生活办公区、卸货区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加工区、交易区、科教休闲区、辅助设施区等是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第六条 港区陆域南至南港池、北至大堡港、东至海天大道、西至顺岸码头后方,渔港陆域面积24.215万平方米。

沾化渔港陆域控制点坐标

L1: 38° 5' 15.276"N、118° 2' 40.277"E

L2: 38° 5'  0.723"N、118° 2' 46.845"E;

L3: 38° 5'  0.913"N、118° 2' 48.592"E;

L4: 38° 5'  0.504"N、118° 2' 48.674"E;

L5: 38° 5'  1.141"N、118° 2' 54.406"E;

L6: 38° 4' 53.469"N、118° 2' 55.724"E;

L7: 38° 4' 52.770"N、118° 2' 50.121"E;

L8: 38° 4' 47.750"N、118° 2' 49.741"E;

L9: 38° 4' 49.140"N、118° 3'  1.051"E;

L10:38° 5' 20.550"N、118° 2' 54.911"E;

L11:38° 5' 20.130"N、118° 2' 38.481"E;

L12:38° 5' 18.770"N、118° 2' 38.462"E;

L13:38° 5' 18.972"N、118° 2' 40.715"E;

L14:38° 5' 18.597"N、118° 2' 40.776"E;

L15:38° 5' 16.331"N、118° 2' 41.060"E;

L16:38° 5' 15.511"N、118° 2' 41.010"E;

L17:38° 5' 15.276"N、118° 2' 40.277"E。

第七条  渔港港区水域面积13.8万平方米。其中码头前沿停泊水域面积3.159万平方米,北港池水域面积3.3409万平方米,南港池水域面积3.8977万平方米。

沾化渔港水域(北港池)控制点坐标

S1:38° 5' 18.770"N、118° 2' 38.462"E;

S2:38° 5' 15.276"N、118° 2' 40.277"E;

S3:38° 5' 15.511"N、118° 2' 41.010"E;

S4:38° 5' 16.331"N、118° 2' 41.060"E;

S5:38° 5' 18.597"N、118° 2' 40.776"E;

S6:38° 5' 18.972"N、118° 2' 40.715"E;

S7:38° 5' 18.770"N、118° 2' 38.462"E。

沾化渔港水域(南港池)控制点坐标

S1:38° 5'  0.723"118°N、2' 46.845"E;

S2:38° 4' 52.770"118°N、2' 50.121"E;

S3:38° 4' 53.469"118°N、2' 55.724"E;

S4:38° 5'  1.141"118°N、2' 54.406"E;

S5:38° 5'  0.504"118°N、2' 48.674"E;

S6:38° 5'  0.913"118°N、2' 48.592"E;

S7:38° 5'  0.723"118°N、2' 46.845"E。

沾化渔港水域(港前)控制点坐标

S1:38° 5' 15.276"118°N、2' 40.277"E;

S2:38° 5' 14.300"118°N、2' 37.790"E;

S3:38° 4' 59.720"118°N、2' 44.460"E;

S4:38° 5'  0.723"118°N、2' 46.845"E;

S5:38° 5' 15.276"118°N、2' 40.277"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沾化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本港设有驻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港务”

第九条  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临港产业园派出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在沾化一级渔港设有办公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条  目前沾化渔港航道为天然航道,航道底高程-6.3m,底宽110m长9.8km,自现东风港起始至大堡港,总长约9.8千米。

第十一条  本港现有锚地2处,总面积为36.5474万平方米,锚地内水域较为平稳,满足渔船的抛锚避风需要。

(一)1#锚地

锚地面积18.1167万平方米,锚地泥面底高程为-4.4m;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

沾化渔港1#锚地控制点坐标

M1:38° 7′ 49.800″N118° 2′ 45.200″E

M2:38° 7′ 48.650″N118° 2′ 37.120″E

M3:38° 7′ 19.740″N118° 2′ 43.730″E

M4:38° 7′ 20.890″N118° 2′ 51.810″E

(二)2#锚地

锚地面积18.4307万平方米锚地泥面底高程为-6.0m,主要功能为候潮、待泊、避风等。

沾化渔港2#锚地控制点坐标

M1:38° 10′  3.730″N118°  4′ 27.310″E

M2:38° 10′  4.950″N118°  4′ 22.380″E

M3:38°  9′ 16.070″N118°  4′  3.770″E

M4:38°  9′ 15.060″N118°  4′  8.040″E

第十二条  沾化渔港码头顺套尔河堤岸布置,码头线长度478m,共12个泊位。生产性泊位10个、公务泊位2个。1-2号为公务泊位;3号为补给泊位;4-5号为卸货泊位;6-7号为临时维修泊位;8-12号为停靠泊位。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三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四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须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五条  渔船进(出)港沿航道中心线右(左)侧航行,

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六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港务登记进出港信息,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码头作业或者驶离码头。

第十七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沾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八条  港务登记渔船进港信息,应当核验渔船身份,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十九条  港务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条  禁渔期内,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港务报告动态,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作业

港务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二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三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港务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五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服从渔港管理规定听从港务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渔船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明火作业期间,施工方及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加油须向港务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港务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留存油品来源证明。

渔船加油期间,港务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港务报备港务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设立港务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渔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行物业化管理,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服务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装卸、计量、交易、冷藏、加工;

(三)燃油补给;

(四)加水加冰;

(五)岸电使用;

(六)渔需物资供应;

(七)溢油防治。

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渔港服务中心公示。若增设经营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港务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港务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本港经营单位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参照《山东省渔港安全管理规范》DB37/T3160-2018严格执行。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渔船不得进入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七条  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须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可驶入码头的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港水域及河道滩地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沾化区城乡水务局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备案,禁止未批先建。

若本港建设施工范围涉及公共通航水域或影响套尔河航道通航安全,施工单位应向滨州海事局提交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申请,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

第三十九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本港配备消防船1艘,停靠在北港池的南侧;消防栓15个,分别安装在顺岸码头、北港池南侧;灭火器50支,存放于渔港消防泵房内。

第四十一条  本港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二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本港配备生活污水收集桶12个、含油污水收集桶12个、垃圾桶10个分别放在顺岸码头及港池码头面及进港路南侧;建有污水处理厂1座、垃圾中转站1处;含油污处理设备1套。

第四十三条  港务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四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港务报告。港务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本港配备的便携式喷洒装置1套、吸油毡0.2吨、消油剂0.2吨、围油栏130米存放港区防污染物资库房。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务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九条  大风红色预警,港务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一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三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沾化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编制,沾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doc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沾化一级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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