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2026-01850 发文机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4-20 09:52:00 成文日期 2026-04-2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沾政办字〔2026〕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沾政办字〔2026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20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周期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字〔202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沾化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利用区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禁止边报批、边勘察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区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应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总投资的所有支出构成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不留硬缺口。

第八条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周期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立项、审批、计划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本级年度财政可统筹财力情况牵头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申报的资金预算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水务、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主管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工作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等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并加强协同配合。

区政府另有明确职责分工的按规定办理。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财务核算、绩效自评、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条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区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及所属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同意后依法依规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项目投资额规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决策机制。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分管副区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参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分管财政副区长、部门分管副区长审签经区长签批同意后实施。

总投资100万元5000万元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按照上述程序召开专题会议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分年度投资计划、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国家、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及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或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应将其移出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于当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二条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区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考虑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财政可承受能力、拟建项目所属领域事业发展现状及资源配置情况含社会资本投资情况、该领域发展规划等因素在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筛选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具体事项和投资估算。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投资估算按照程序和要求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办理相关批复手续。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含项目总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部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按相关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执行同时抄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投资预算超过投资概算10%的或者超过投资概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决策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值,作为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未经预算评审或超出项目预算评审值的,财政一律不安排资金。

项目单位应该保证预算评审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其提交的项目预算文件、图纸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规定依据批复的预算、工程进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程序及时申报、规范支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申报和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实施项目的绩效运行和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核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集中建设管理费的基数。

对于因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方可申请概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需调减预算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预算调增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增加预算或合同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的依据预算调整金额按照上述分类决策程序重新报批。决策通过后需增加预算的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需变更立项和重新招投标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凡未履行决策程序项目预算未经批复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项目财政资金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三十三条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依法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要求编入项目主管单位决算。

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每年应当对项目整体和分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评价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评价结果实施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财政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审批部门应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效率。审批的具体程序、期限和材料报送要求等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核定投资估算、概算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单位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力度推动审计问题有效整改和审计结果应用。项目单位报请审计机关同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且需区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区级配套资金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25日印发的《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沾政办字〔2022〕4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沾化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