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起草了《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渠道反馈(其中通过信函或邮箱反馈的请注明“烟花爆竹通告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件:zhhbjbgs@bz.shandong.cn
通讯地址:滨州市沾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银河五路268号)
联系电话:0543-7323563
滨州市沾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28日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全区除海防办事处以外的区域。
二、禁燃时间
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调整后沾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带来的安全风险与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我区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同时导致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监测数据表明,往年春节期间,特别是除夕和正月初一,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我区空气中PM2.5、SO2等污染物浓度在数小时内急剧上升数十倍,空气质量迅速恶化为“重度污染”甚至“严重污染”水平,对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为切实防范安全事故,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五)《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该通告主要对原规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做出了调整。
禁放范围:全区除海防办事处以外的区域。
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
四、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变化
《通告》共分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燃时间、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其他事项五个部分。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是扩大了烟花爆竹禁燃区域范围,其余要求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