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11371603004387601R-1/2026-03122 发文机关 沾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31 10:08:52 成文日期 2026-07-31
公文种类 通告 发文字号 沾政发〔2026〕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备案号 ZHDR-2026-0010001

ZHDR-2026-0010001

沾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沾政发〔202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将调整后的禁止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区除海防办事处以外的区域。

二、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仓库、停车场;

(五)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公园、广场、景区、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四、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以安全环保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八、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27日印发的《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doc

沾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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